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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拆迁公司政策规定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16 文章来源:本站 阅读点击:625

2018河南拆迁公司政策规定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2018-07-26 来源:http://www.hxrjzgc.com/ 点击:4641

  2018河南拆迁公司政策规定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必须持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条件报告,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人未提供上述文件,或者安置区域不具备供水、供电和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实施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及时将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工作程序和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并用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房屋折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在拆迁之前,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拆除出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书。

  第十三条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包括:

  (一)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补偿和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进行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予以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调解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

  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

  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重置价格的确定和成新鉴定,偿还房屋单方工程造价的确定,以及房屋产权和产籍的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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